风险提示: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业务部门

华南业务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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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昆仑财富153号·东方集团北京棚改自住房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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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集合资金信托

产品规模:

总规模不超过3亿元,本次发行为第三期,规模为0.2112亿元。

成立日期:

2018年6月28日

信托资金运用:

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北京滨湖文慧置业有限公司代建的位于北京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和怪村的滨湖家园二期(BC区)及文慧家园一期(B区)自住房项目100%收益权。

产品特点:

期限:

各期期限均为2年。

业绩比较基准:

A类:100万(含)-300万元(不含),业绩比较基准7.2%/年

B类:300万(含)以上,业绩比较基准7.4%/年

信托收益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度6月20日、12月20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受托人在信托利益计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信托合同计算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各受益人。

1、信托单位期间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各信托利益计算日每份信托单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1元×该类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365×计算期间天数。

2、信托单位期末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全部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利益。

(2)受托人于信托单位终止日计算每份信托单位可获分配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每份信托单位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1元×(1+该类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365×该份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该份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认购资金自委托人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全部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属于信托财产,归各相应受益人所有,在扣除必要费用后,于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分配给各受益人。

委托人: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