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业务部门 |
信托业务八部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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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昆仑财富156号•合肥宝能城项目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四期) |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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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集合资金信托 |
产品规模: |
总规模不超过2.9亿元,本次发行为第三期,规模为76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8年8月9日 |
信托资金运用: |
全部信托资金受让向合肥宝能受让合肥宝能城C地块项目100%收益权。 |
产品特点: |
期限: 信托期限为24个月。 业绩比较基准: A类:100万(含)-300万元(不含),业绩比较基准7.2%/年 B类:300万(含)以上,业绩比较基准7.4%/年 信托收益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的12月16日、提前还款日及各期信托计划对应的到期日为信托利益计算日。受托人在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计算日计算当期信托利益金额,并于信托利益计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份数进行当期信托利益的分配。 1、期间信托利益的分配 (1)除信托计划终止日外,各信托利益计算日每份该类信托单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1元×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计算期间天数÷365。 其中“计算期间天数”是指上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含)起至相邻的下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但第一个计算期间天数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至与其相邻的第一个信托利益计算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 (2)如果届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以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当期预期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以届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为限,按照根据本条计算的应向各受益人应获分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金额占全体受益人应获分配的当期预期信托利益总额的比例向各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 2、期末信托利益的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扣除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和负债后的全部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期末信托利益。 (2)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信托单位的期末预期信托利益=1元×(1+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期间信托利益。
委托人: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银行:宁波银行宁波四明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