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主要工具
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主要工具
一、遗嘱继承
1. 遗嘱是自然人于生前依照法律允许的形式设立遗愿文件,就其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进行安排,以便在其身故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遵照其意愿分配遗产的法律形式,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是继承方式的一种,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继承法》规定了个人设立遗嘱的法定形式、设立方式和效力。
如果财富所有人未通过设立信托、保险等方式进行财富传承安排,也未就其个人财产分配设立遗嘱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或者所设立的遗嘱、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当其身故、个人财产变为遗产时,就依法发生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须按照均等分配、适当照顾的原则,首先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来继承,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一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2.遗嘱继承在家族财富管理和继承中的局限性
(1)我国现行《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至今尚未修订,近年来,公民个人个人财富快速积累,现行立法难以满足从遗嘱订立、执行到继承中发生的各类需求。主要影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遗嘱设立之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和程序,会对遗嘱人设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产生争议,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受胁迫、欺骗而违背真实意思。因遗嘱效力问题也会印发争议和诉讼。二是遗嘱在执行层面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例如,遗嘱执行人的权力、义务和委任、解除程序缺乏具体规定,缺少效力认定和程序保证。造成了合法有效遗嘱的执行障碍。
(2)遗嘱形式效力的优先性限制。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需要经公证变更遗嘱却来不及完成公证程序,那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实现。
(3)遗嘱无法隔离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受遗赠人在接受继承、遗赠的同时也就概括承受了以接受继承、遗赠的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不能隔离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负。
(4)难以实现遗产信息对外界保密。如前所述,遗嘱人无论是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订立遗嘱,还是订立公证遗嘱,都会因个案情况面临不同的效力风险。一旦继承人因争议而对簿公堂,则遗嘱内容难免进入公众视野。难以实现遗产信息对外界保密。
二、保险
1.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署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身故、患病、伤残或到一定年龄、期限后,由保险人承担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商事行为。我国保险业相关立法相对较为完善,商业保险产品品种多样,在高净值人群中接受度高。
2.保险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局限性
(1)保险管理财产限于资金
保险仅限于资金管理。保险不适用于股权、物业等非资金类型财产,因此对于主要财产为非现金资产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保险仅能作为财富传承的辅助手段,主要用于对传承人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和基本保障的作用。
(2)保险管理财产效率较低
从原理来看,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产生的聚集效应分散风险,将大多数人的钱聚集起来应对少数人发生的风险。因此,保险本质上是风险控制工具,而非资产管理工具。从收益角度来看,不宜作为资产管理的主要工具。而且保单购买后流动性差不易变现,也不适合作为主要的资金管理方式。
三、基金会
1.我国目前适用的相关法规为国务院2004年3月8日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根据该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从基金会的设立目的来看,有公益和为设立者及其家族成员分配收益的目的。
2.基金会在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中的局限性
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立法都将基金会作为基于捐赠财产成立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主要功能为实现公益、慈善。由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成立需要在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因此我国目前已有的基金会具有浓厚的事业性组织色彩。
然而,社会公益只是家族信托所需要实现的诸多功能之一,不宜作为家族财富传承架构的主体。从境内外财富人群对基金会、信托的选择和使用情况来看,基金会一般作为实现慈善目的的工具,偏重于慈善功能的实现。对于允许私益基金会的少数法域来说,私益基金会的优点使其能够替代信托结构,成为财富管理与传承工具的优选方案。
四、家族信托
信托的特性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有特殊优势。对资产类型多、财富总量大、传承周期长、需要集中延续企业控制权的高净值人士来说,信托对财富传承规划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信托财产实现全面的风险隔离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第95条明确了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不能被诉讼保全。《信托法》第十五条,从立法的角度,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已有明确规定,此次以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纪要的形式,从司法界的角度,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再次确认,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必将会家族信托未来发展趋势产生深远的影响。
2.信托权益分配具有灵活性
信托合同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灵活地确定受益人和信托利益的分配时机方式、类型和数额等内容,个性化地通过受托人实现中长期的权益分配。相比一次性给付的遗嘱继承和仅限于资金的人寿保险,信托更有利于实现家族财富的个性化分配和传承。
3.离岸信托具有高度保密性
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可以免于被信托关系人对外披露,从而实现对信托财产和受托事项的保密。对委托人信息高度保密直以来是离岸地信托的突出优势。
4.信托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
信托的独立性和灵活性使其便于实现中长期的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信托的一般受托期限远超过遗嘱继承、保险的期限。这一优势使得信托可以真正实现保障家族后代基本生活、养老育幼,合理安排税务筹划,集中家族企业股权,保障家族财富的长久维护与传承,实现家族的基业长青。
实现功能 |
遗嘱 |
保险 |
信托 |
可处理的财产 |
全部类型的财产 |
现金 |
境内以现金为主 |
受益人 |
本人以外的任何人或机构 |
包括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等近亲属 |
包括本人在内的任何人或机构 |
财产保值增值的功能 |
财产保持原有额度,可能会有损耗 |
可以保值、有增收收益,部分人寿险有财产翻倍的功效 |
可以保值增值,但需要转移财产所有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
财富传承的功能 |
可以传承财富,但不能避免后辈的挥霍先向 |
某种程度上可实现信托功效,可以分期给付 |
可以实现财富传承 |
税收成本 |
暂无遗产税,继承房产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遗赠要交所得税和契税 |
保险赔款无需纳税;红利在给付以前已由保险公司纳税 |
境内转移财产需要纳税,境外各国规定各有不同 |
债务隔离功能 |
不能隔离债务,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
受益人取得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不受追偿;人身损害赔偿不受追偿;保单现金价值可被追偿;可规避债权人的代位求偿权,但恶意投保除外 |
具备良好的债务规避功能,但恶意避债除外 |
融资功能 |
继承后取得的财产可以抵押融资 |
可在保单现金价值内融资 |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保密性 |
遗嘱一般可以保密。但办理继承时需要公开 |
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保密,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无须告知其他人 |
高度保密 |
家族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