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告】昆仑财富144号•都江堰城市停车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业务部门 |
西南业务一部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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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昆仑财富144号·都江堰城市停车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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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集合/融资贷款类/资金信托 |
产品规模: |
总规模不超过2.5亿元,本次发行为第二期,本期规模1.25亿 |
成立日期: |
2018年4月2日 |
信托资金运用: |
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都江堰兴堰投资有限公司合法所有的都江堰市城市停车优化综合整治项目的收益权,兴堰投资将转让价款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并承诺信托计划到期后兴堰投资按照约定溢价回购上述项目收益权。 |
产品特点: |
期限: 每期期限为【36】个月,满24个月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100万(含)-300万元(不含),预期收率7.2%/年 B类:300万(含)以上,预期收益率7.4%/年 若两年后该信托计划继续存续至满三年,则第三年各受益人对应的预期收益率分别为,A类信托单位预期收益率为【7.5%/年】,B类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收益率为【7.7%/年】,同时在信托计划满3年结束之日一次性补足A类受益人、B类受益人前两年预期收益率之差额部分。 信托收益分配: 1.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年的12月10日】及各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含提前终止)为信托利益计算日,受托人在信托利益计算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按照计算的信托利益分配给各受益人。信托利益计算日至信托利益划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之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2.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资金交付确认日期间的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以下简称“认购期利息”),归各相应受益人所有,于下一次分配信托利益时与信托利益一起分配给各受益人。 3.期末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任何信托单位被宣告到期的,在宣告到期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按照宣告到期日各受益人持有的被宣告到期的某期信托单位份数占该日该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将相应转让方支付的回购价款扣减应支付的信托费用和负债后分配给各受益人。被宣告到期的信托单位自受托人宣告其到期之后即退出本信托,不再享有本信托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但截至其被宣告到期日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本条项下获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不受影响。 届时,被宣告到期的某份信托单位于该份信托单位终止日所应当分配的信托利益=1元×(1+该份信托单位的预期收益率×该份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0)-该份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该份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内预期收益率发生变动的,该份信托单位于该份信托单位终止日所应当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分段、累加计算。 委托人: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